规章制度

课程建设

首页 >> 规章制度 >> 课程建设 >> 正文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0-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是教学运行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学生学习、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规范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获得情况一并计入学生成绩单,作为其毕业、参评奖助学金等事项的依据。

第四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实行学院、分院(部)两级管理。学院教务处负责相关工作的总体组织与质量监控,分院(部)是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五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分专业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成绩均按百分制记载。

第六条 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简称考试课)考核应以试卷考试为主。考试课考核成绩包括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期末考核应依据教学大纲和课程教学目标要求确定,平时考核以课程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考勤等为考核项目。期末考试成绩一般不低于总成绩的70%,平时考核成绩一般不高于总成绩的30%。因课程考试改革需调整两项成绩比例的需经所在教学分院(部)论证审批课程考核方案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简称考查课)考核一般以过程考核为主。考查课考核成绩包括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平时考核成绩可根据学生平时出勤、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期末考核成绩可采用笔试、口试、课程小论文或综述报告(调查报告)、综合性大型作业(设计)、实验操作或上机操作考试等形式评定。考查课应依据教学大纲和课程教学目标要求确定考核形式与内容,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各占50%比例。如需调整需经所在专业教研室审定,由所在分院(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职业技能训练课程若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则以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为学校学生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成绩作为该课程考核成绩(以证代考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可依据课程内容采用论文或综述报告(调查报告)、综合性大型作业(设计)、实践操作或上机操作、答辩等多样方式进行考核。

第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素质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办法详见《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核对课程成绩无误后,课程成绩单须由任课教师、教学分院(部)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审定签字确认。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发生错、漏登成绩,按成绩变更程序执行。课程成绩单由学生所在分院存档,课程成绩单须为原件,不可复印。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考试课须参加补考,考查课须参加重修。补考或重修成绩及格,在进行成绩处理时按60分计算。补考或重修成绩仍不及格的课程,计入学期学业预警课程门数。学生在毕业前如有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可以申请参加毕业补考。

第十三条 任何课程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三分之一或作业、实训报告抄袭别人,且情节严重,拒不悔改者,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进行成绩处理时按零分计算,不准参加正常的学期补考和重修。

第十四条 凡无故旷考、考试违纪者,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在进行成绩处理时按零分计算。并视其违纪情况,按照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准正常的学期补考和重修,计入学期学业预警课程门数。

第三章 成绩复核

第十五条 为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学生对学校自主组织的课程考核成绩如有异议,可按程序进行成绩复核。

第十六条 学生若有充分理由认为考核成绩和自己实际参加考核结果有明显出入而要求复核时,可向学生所在分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分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批准后交由课程所属单位进行成绩复核。

第十七条 成绩复核须由课程所属分院(部)教研室主任及任课教师共同完成,按照课程考核评分标准对课程试卷及其他成绩考核材料进行核查,客观公正的进行成绩复核。

第十八条 课程所属单位以书面形式反馈复核结果,并由复核人及课程所属单位教学院长(主任)签字确认后报教务处。若须更改成绩,按成绩变更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期末成绩复核受理时间为下一学期的前两个教学周内,其他考核成绩复核受理时间在公布成绩后两周之内,逾期不再受理。成绩复核应在收到申请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并将结果反馈给学生所在分院,由所在分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四章 免修与免试

第二十条 对于学习成绩优良或学有专长的学生,可自愿申请相关课程的免修不免考,免修该课程但需参加该课程的课程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有相关课程学习经历的学生,可自愿申请该课程的免修及免试。

(一)学生入学时或在学期间通过自学途径获得了与相关课程(技能)等同的结业(资格)证书,经教研室、教学分院(部)核定后,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免试该门课程,成绩记80分,并获得相应学分。

(二)学生通过成人教育渠道完成了高自考或其他办学方式、同等办学层次课程的学习,只要内容符合专业要求,课程要求不低于我院相关课程的大纲要求,考试成绩合格,经本人申请,专业教研室核定,各教学分院(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该课程,成绩按原考核成绩计算并获得相应学分。

(三)对于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若学时及教学要求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者,须提交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该课程,并承认该课程的学分及成绩。

第二十一条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得免修、免试。学生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因特殊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者,可申请免修体育课程,但须参加学校和体育工作部安排的体育课程的学习、锻炼及有关的保健活动,经认定合格,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接受免修免试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关于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参军、创业或专业技能大赛的成绩处理

(一)实习期间参军的成绩处理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的要求,学生第三年参军入伍等同于顶岗实习。

参军学生成绩处理:

1.提供参军入伍通知书;

2.指导教师依据跟岗实习、顶岗实习两个阶段的日常表现(部队相关领导签字)分别给予两门课程成绩;

3.指导教师依据学生提交的部队学习体会给予毕业作品成绩。

(二)实习期间创业的成绩处理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的要求,学生第三年自主创业等同于顶岗实习。

创业学生成绩处理:

1.提供公司营业执照;

2.指导教师依据跟岗实习、顶岗实习两个阶段的创业业绩分别给予两门课程成绩;

3.指导教师依据学生提交的创业学习体会给予毕业作品成绩。

(三)实习期间学生参与技能大赛的成绩处理

依据学院《毕业作品工作条例》文件要求,三年级学生参加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并获三等奖以上奖项,获奖成绩等同于毕业作品成绩。

大赛获奖学生成绩处理:

1.提供大赛获奖证书;

2.国家级竞赛获奖计100分;市级竞赛获奖计90分。

第五章 考试缓考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在考试前到所在教学分院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因突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可补办相关手续),经分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缓考一般安排在与下一学期开学初补考一并进行,缓考课程的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评定。考试试卷、成绩单及标准答案等考核材料存入班级课程档案。参加补考时不允许缓考。

第二十五条 考查课和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允许缓考,确因课程考核阶段出现因病、因事等特殊情况,经任课教师、所在分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应以重修方式完成该课程。

第二十六条 批准缓考的课程由任课教师在成绩录入时标注“缓考”。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的,不允许申请该课程的缓考。

第六章 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首次修读课程考核不合格,有两次补考机会,一次是学期补考、重修;另一次是毕业补考,成绩合格后取得学分。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考试课须参加补考,考查课须参加重修。补考或重修成绩及格,在进行成绩处理时按60分计算。补考或重修成绩仍不及格的课程,计入学期学业预警课程门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毕业前如有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可以申请参加毕业补考。

第七章 学业警告

第三十条 学院每学期对课程考核不及格达到以下条件者,给予书面学业警告:

(一)在一学期内,所修课程经补考或重修后不及格科目达到4门及以上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经补考、重修后不及格科目仍累计达到6门及以上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连续两次达到学业警告标准或累计三次达到学业警告标准的,应予以退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院原《课程免修、免试和重修的管理规定》和《学生考核成绩评定和记载办法》文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