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落实立德树人的首要任务,规范和加强学院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落实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工作目标,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颁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学院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岗位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高等学院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院安排或者经学院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院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实习是围绕立德树人的首要任务和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是学生应用所获知识、技能和技术的一次综合训练,旨在达到与职业岗位“零距离”或“近距离”的培养目的。应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合作协同育人,将立德树人与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的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生实习工作建立由教务部、党委学生工作部、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质量管理办公室等管理部门和院部共同参与的两级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在动态中不断健全和完善“校企联合”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积极建立和拓展校外实训基地,加强学生实习的组织管理,提高实习质量。
第五条 学生所实习的企(事)业单位均由校企及各院部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专业对口性或具有所学专业关联性为目的进行开发的企业。所开发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实地考察可由各院部自行考察,书面报告模板由校企部门统一制定,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书面报告最终上交校企部门审核并留档,电子版报告附带考察照片打包上交校企部门(文件命名方式:分院/专业/企业名)。审核通过的合作企业将签署校企合作协议。实习单位名单须经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第六条 学生实习包含的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应纳入专业教学计划,依据各专业实习指导书实施。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认识实习由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应该做到与专业培养目标、与校内实训项目、与就业岗位具有关联性。学生在企业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
第七条 学生岗位实习采取整建制集中安置。学生在进行岗位实习前需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并签署实习三方协议和实习安全保证书。
学生岗位实习依托学院现有校外实训基地进行分类安排;以专业培养目标为主安排宣讲会、招聘会及面试等形式,充分考虑学生自主选择性。对于在知名企业、学院稳定合作的校外实习基地的实习,一般采取推优方式,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推荐。自主实习及创业学生应按照《学生自主实习及自主创业指导意见》要求执行。
第八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应完成岗前安全培训课程,筑牢安全意识防线。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未上交家长知情同意书的,未完成实习前安全培训或不合格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及实习单位应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九条 每名实习学生应配有专业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学院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学生到外地实习的,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分院与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二级学院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十二条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四条 实习过程实行校企合作共同管理模式。
由教务部、党委学生工作部、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和质量管理办公室等管理部门组成学院实习工作小组,负责实习工作的宏观管理。
第三章 指导与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岗位实习采取专兼教师共同指导,班主任协同管理,校企联手考核评价方式。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学院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等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学校研究后给予相关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队伍由来自学生实习单位的兼职实习指导教师和由学院选派的专职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共同构成。实习指导教师考核按照标准在每年新一届实习安置前完成制定。
第十八条 学生实习是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安全责任书;(3)企业考察评估报告(4)实习计划;(5)学生实习报告;(6)学生实习考核结果;(7)实习日志;(8)实习检查记录;(9)实习总结;(10)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四章 安全与保障
第二十条 学院与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二级学院应立专职小组,定期对实习全过程及实习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实习学生在实习前必须完成岗前培训,并签订实习安全保证书。
第二十二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学院为岗位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并积极和实习单位沟通。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党委学生工作部、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和质量管理办公室按职责归口负责解释。实习管理相关要求以本办法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