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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征入伍学生学籍与学习成绩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3-10-30


一、在校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在校报名参军入伍的学生,按照国家规定可享受保留学籍的优惠待遇。凡本人要求保留学籍的,需持入伍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及本人书面申请到学院武装部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二、在校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在原籍报名参军入伍的学生,本人要求保留学籍的,需持入伍通知书的复印件加盖原籍武装部公章和本人书面申请,到学院武装部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时间限制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凡未按期办理的,学院不予保留学籍。

三、复员后,需持复员证和本人书面申请,到学院武装部办理复学手续,武装部会同学工部、教务处按照规定安排复学。

四、凡是复员后,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复学的,需持复员证和本人书面申请,到学院武装部办理暂缓复学手续。暂缓时间按照国家规定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校复学的,将取消其学籍,后果自负。

五、学生在入伍前本学期的成绩,根据文件规定:“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的精神,由学生所在系通知任课教师给出平时成绩。

六、对于报名入伍的在校生,其成绩考核自入学至报名期间,其成绩由班主任、系部办公室、系书记三级审核,并上报学院教务处审定,成绩符合规定的可确定为预征兵对象;对于报名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其成绩由班主任、系部办公室、系书记三级审核,并上报学院教务处审定,具备毕业资格可确定为预征兵对象。

七、成绩标准:各科成绩均达到合格。并根据报名入伍的学生成绩情况,好中选优。

八、历年应征入伍未毕业学生的成绩与学籍参照以上规定执行。